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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法解读 | 私分国有资产如何处理

        日前,云南省纪委监委通报,该省煤炭地质勘查院原院长张名泉违规设立“小金库”,以发放奖金的形式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共计547万元,张名泉累计领取35万元,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10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新设立的罪名,目的在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加大惩处单位对侵吞国有资产犯罪行为的力度,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和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及生产经营活动。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私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值得注意的是,私分国有资产罪虽属于单位犯罪,但仅处罚自然人,即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2019年4月12日,江苏省扬州市化工设备安全检验中心原主任张洪建因涉嫌严重违法被邗江区监委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5月21日,江苏省扬州市化工设备安全检验中心原副主任祝有余因涉嫌严重违法被邗江区监委立案调查。

          经查,2015年至2018年间,张洪建提议并与祝有余商议后,采取虚假列支委托检测费、劳务费、耗材费等方式套取270多万元公款,由祝有余保管。其间,二人商定将部分公款以业务开拓奖、工作考核奖、综合平衡奖、节假日福利等名义发放给单位职工,共实际私分国有资产80多万元。

          “张洪建任职的扬州市化检中心是事业单位法人,属于刑法规定的本罪犯罪主体。”扬州市邗江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曹松青认为,张洪建是化检中心主任、单位法定代表人,也是党支部书记,身份决定了他就是刑法上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祝有余是单位副手,在实施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前,张洪建都与其商量。尽管祝有余处于从属地位,但仍产生共同决策的效果。所以根据祝有余的身份及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确定其属于刑法上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020年7月,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洪建犯包括私分国有资产罪在内的三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祝有余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私分国有资产实质上属于集体贪污行为,通常是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或者单位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在单位内部全体职工或者绝大多数职工中进行集体私分。如果只是几个负责人暗中私分,则不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杨培君曾是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原区交通工程建设管理所党支部书记、所长,他截流经营收入并设立1400万多元的多个小金库。为了让小金库的钱名正言顺地支出,杨培君处心积虑,制定了一套内部考核办法,并据此将小金库内的资金进行分配,共计私分84.75万元,其本人分得18.375万元。此外,杨培君用小金库的钱为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2011年8月至2017年6月,共私分国有资产195万多元,其中缴纳的杨培君个人所得税共26.4万多元。

          “正常的福利发放无可厚非,超出了框架范围就构成违规违纪,以非法目的违规发放福利达到一定程度,就构成犯罪。”奉化区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副主任江勇介绍,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该案共计追缴违法犯罪所得款项270余万元,其中杨培君私分国有资产195多万元,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2019年1月,杨培君因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3万元。

          以上案例中,相关责任人均被追究责任,而所在单位未被处罚,原因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本罪是单位犯罪,但实行单罚制,即只处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因为这种犯罪并不是为单位谋取利益,而是将单位的财产分给员工。综上,私分国有资产罪不处罚所在单位,对单位不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