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西咸新区计划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取用水户:
为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强化计划用水管理,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西咸新区计划用水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咸新区计划用水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1日
政策解读:http://www.bjbfas.com/zwgk/fdzdgknr/zcjd/635b8697f8fd1c4c2123ed16.html
西咸新区计划用水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共六章28条)
第一章 总 则(共4条)
第二章 管理程序(共8条)
第三章 管理机关职责(共7条)
第四章 供用水户职责(共4条)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共3条)
第六章 附 则(共2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强化计划用水管理,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以及《陕西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对新区范围内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用水户(含地热水)和其他用水大户(以下统称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其他用水大户是指利用公共管网供水,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用水户和年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
用水户用水计划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核定依据】新区计划用水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机关)根据新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户用水情况,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用水户用水计划。
第四条【基本原则】 新区范围内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章 管理程序
第五条【用水计划构成及核定】 用水户的用水计划由年计划用水总量、月计划用水量、水源类型和取水用途构成。年计划用水总量、水源类型和取水用途由管理机关核定下达,不得擅自变更。月计划用水量由用水户根据核定下达的年计划用水总量自行确定,并报管理机关备案。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其用水计划中水源类型、用水用途应当与取水许可证明确的水源类型、取水用途保持一致。月计划用水量不得超过取水许可登记表明确的月度分配水量。
第六条【用水指标复核】用水户对下达的用水指标存在异议的,可书面提出复核请求,管理机关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20日内核实答复,核实期间不停止对已下达计划用水指标的执行。
第七条【建议时限】 用水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管理机关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新增或临时取用水户应当于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第八条【相关资料】 用水户提出下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时,应当提供“用水计划建议表”和当年“年度用水情况说明”。“年度用水情况说明”应当包括用水户基本情况、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实际用水量、现状用水水平、所采取的相关节水措施和管理制度,下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预测和用水需求等。
第九条【下达期限】 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下达所管辖范围内用水户的本年度用水计划;新增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20日内下达。逾期不能下达用水计划的,经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用水户。
第十条【用水计划调整】 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用水户的用水计划调整建议之日起15日内核定,并书面通知用水户。
第十一条【用水计划分解】 用水户应当将管理机关下达的用水计划根据用水需求按月及时分解到内部各用水部门,并加强内部用水考核,不得突破用水计划。
第十二条【用水计划复核】 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对上年度下达的用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复核,对超计划用水户进行相应管理或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下年度用水计划。
第三章 管理机关职责
第十三条【部门职责】 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新区计划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下属水务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用水计划优先保障】 用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在核定用水计划时优先保障其用水需求:
(一)获得省级以上水效领跑者称号的;
(二)获得省级以上节水型载体称号的;
(三)用水效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四)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30%以上的;
(五)积极推广先进节水措施且节水成效显着的。
第十五条【用水计划核减】 用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在核定用水计划时应当适当核减其用水计划:
(一)用水水平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的;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
(三)具备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或者不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五)其他严重浪费水行为的。
第十六条【逾期用水计划下达】 除停止用水及其他正当事由外,用水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的,管理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其限期办理用水计划;逾期仍未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的,按照用水户所在行业先进用水水平核定其用水计划,并书面通知用水户。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水量核定】 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应按照节水评价技术要求,采用先进的节水设施、节水工艺、管理手段。管理机关应按照行业内先进用水定额核定其年度计划用水量。
第十八条【因重大旱情或突发事件核减计划水量】 因重大旱情或者突发事件等原因无法满足正常供水的,管理机关可按照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应急用水方案,经管委会批准后,核减用水户的计划用水量。重大旱情或者突发事件影响解除后,应当即时恢复原用水状况。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 管理机关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建立用水统计台账和重点用水户监控名录,实施用水在线监控和动态管理。
第四章 供用水户职责
第二十条【用水计划调整】 用水户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的,应当向管理机关提出用水计划调整建议,并提交计划用水总量增减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用水户不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仅调整月计划用水量的,应当重新报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用水计量】 用水户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地下水年取水5万立方米以上、地表水年取水50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应安装在线计量设施,确保正常运行。其他的用水户,鼓励安装IC卡等智能化、信息化计量设施。
用水户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未按规定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用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按照其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核定用水量。
第二十二条【节约用水】 用水户应当加强用水、节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建立用水、节水记录台账,定期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接受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按期报送节水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配合职责】 公共供水企业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向管理机关提供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户基本信息及变更情况;
(二)按照管理机关的要求定期报送使用公共供水的计划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
(三)对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的情况及时上报管理机关;
(四)计划用水户有无法抄表、延时抄表、水表故障等异常现象的,应当及时向管理机关报告。
(五)对使用公共供水的计划用水户征收超计划用水的水费。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超计划用水处罚】 用水户月实际用水量超过月计划用水量10%的,管理机关应当给予警示。用水户月实际用水量超过月计划用水量50%以上,或者年实际用水量超过计划用水总量30%以上的管理机关应当督促、指导其开展水平衡测试,查找超量原因,制定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
第二十五条【超计划征税及征费标准】
(一)地表水和地下水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的,由税务机关负责按规定征收水资源税,对超用部分按季度从高确定税额:
1.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2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2.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20%—40%(含)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3.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4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4倍征收。
(二)对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的,超过部分适用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1、分档水位:计量水量分为四档。第一档水量不超过用水定额(计划)(含)部分;第二档水量不超过用水定额(计划)0-10%(含)部分;第三档水量不超过用水定额(计划)10-30%(含)部分;第四档水量不超过用水定额(计划)30%以上部分。
2、加价标准:第一档水量不加价,第二档水量加价标准为基本水价的1倍,第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为基本水价的2倍,第四档水量加价标准为基本水价的3倍。
第二十六条【援引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实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