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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省管县财政局、林业(农林)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和《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印发《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林业局

                                                                                                                                            2021年4月20日



        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资源,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和《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项目占用使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三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限制无序占用、粗放使用林地。

        (二)反映不同类型林地生态和经济价值,合理补偿森林植被恢复成本。

        (三)充分体现公益林、城市规划区林地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四)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工程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控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五)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森林资源禀赋和恢复成本差异,适应各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工作需要。

        (六)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立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

        (七)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对使用林地的企业不得实行歧视性征收标准。

        第四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使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无立木林地等其它林地每平方米4元 。

        (二)国家和地方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24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6元;无立木林地等其它林地每平方米8元。

        (三)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24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6元;无立木林地等其它林地每平方米8元。

        (四)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林地,按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占用非公益林地按照第(一)款收取;属公益林地按第(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且属国家和地方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48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2元;无立木林地等其它林地每平方16元;占用非公益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24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6元;无立木林地等其它林地每平方米8元。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

        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

        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不含农民个体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第五条 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性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建设项目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县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其征收和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使用县级及县级以下单位林地,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县级国库;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按照80%、20%的比例分别缴入县级、市级国库;由县级、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省级或国家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按照60%、20%、20%的比例分别缴入县级、市级和省级国库。

        (二)使用市级(包括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单位林地,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的,森林植被恢复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省级或国家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按照80%、20%的比例分别缴入市级、省级国库。

        (三)具有与设区市同等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省管县,使用县级单位林地,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县级国库;由省级或国家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按照80%、20%的比例分别缴入县级、省级国库。

        (四)使用省级单位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全额征收,缴入省级国库。

        第七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照预算收入级次缴入同级国库,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森林植被恢复费(1030222)”。

        第八条 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时,应统一使用“陕西省非税暨票据管理一体化平台”,一次缴费,按比例自动上解。

        第九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条 不予批准的占用、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按征收渠道全额退还已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已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因当地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不能建设的,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材料后,按照征收渠道全额退还已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一条 每季度末,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森林植被恢复费收缴入库情况反馈同级林业部门。

        第十二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的规定执行。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部门专项资金整合有关规定,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资环〔2020〕68号)执行。

        第十三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发改、审计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公平公开和合理合规。每年应抽取一定比例的设区市、县(区、市),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后,建设单位持森林植被恢复费缴费票据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占用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下发占用或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复费,由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行为中涉及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9日。《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6〕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