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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西咸新区28365-365.com_365三式投注_体育平台送365彩金新城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各街镇:

        《西咸新区28365-365.com_365三式投注_体育平台送365彩金新城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2019年第57次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西咸新区28365-365.com_365三式投注_体育平台送365彩金新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12日


        西咸新区28365-365.com_365三式投注_体育平台送365彩金新城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28365-365.com_365三式投注_体育平台送365彩金新城农村供水事业,有效解决新城辖区内农村供水不安全因素,加强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供水工程效益,保障农村生活、生产和其它用水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陕西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农村饮改水项目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新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在28365-365.com_365三式投注_体育平台送365彩金新城辖区范围内为农村提供生活用水的供水工程,政府扶持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的需要,并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列出专项资金,保障农村供水事业的发展。

        我新城农村供水工程主要是单村或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多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联村式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采取“属地管理,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农业农村局负责行业监督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各街镇具体负责管理供水单位,落实管护责任,单村或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由村委会(或承包个人)负责运行管理,并接受农业农村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凡在我新城从事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与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28365-365.com_365三式投注_体育平台送365彩金新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乡村振兴战略发展建设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建设供水工程,供水工程建设必须报新城农业农村局审批备案,未经审批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检测等各项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水量、水质、水压满足和工程良性运行。

        第七条 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供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所在街镇监督管理。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修建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投资人所有,工程可采取组建用水协会,“拍卖”经营权,租赁承包,股份制经营等形式进行管理。原集体自行建设的供水工程,资产归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自行确定管理形式,以上均接受新城农业农村局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农村供水单位或(个人)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安全生产、设备操作、维修养护等制度和规程。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人员)应定期对水源、管道、供水构筑物和设备等进行养护,并做好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记录。

        第九条 各街镇负责组织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编制供水工程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体系、供水保障应急机制。农村供水单位必须具备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能力,当出现突发事件时,应按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第十条 供水单位或(个人)供给的水源水质必须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在正常供水情况下,供水水压应达到供水工程设计要求;由于供水设施发生故障,需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时间不超过3天的,供水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及时组织抢修;因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停水,停水时间超过3天的供水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启动供水工程应急预案并事前告知新城农业农村局。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人员)要按照供水技术规范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每半年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一次,每年不得少于2次。供水单位必须加强供水水源保护,供水站外围要标桩亮界,明确四址,墙外1米以内严禁单位,村组或自然人侵占。供水站院内不准修建规划外的建筑物,非管理人员不得随便进入。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明确设施管理权限和维修养护范围。供水工程输配水管道以上的设备设施由所属供水单位(或个人)进行管理和维修养护,进户管道及以下附属设施由用水户进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维修养护费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承担。

        第十三条 农村供水设备设施要定时检修,原则上每1-2年大修一次,并建立设备设施检修记录和档案。对供水管网和供水设备设施要建立定期巡视,检查维修制度,及时排查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供水工程安全运行。

        第三水价核定、水费计收

        第十四条 供水价格按照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水价。供水价格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定价的原则核定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农村生活供水工程的水价,盈利的水平不得高于其净资产利润率6%。

        28365-365.com_365三式投注_体育平台送365彩金新城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政府指导水价为3元/方,各供水单位在征求受益村干部群众意见后,参照执行。调整水价应当听证。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水价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补助、维修及净化处理费用、以及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其他费用等。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要按照有关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行专账专户。供水工程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和更新改造、职工工资和福利等开支。

        第十七条 用户必须安装水表,按时交纳水费,应树立水是商品的意识,按照计量和水价标准及时缴纳水费。逾期不交水费者,供水单位有权罚交滞纳金(滞纳金按应交纳水费额的每日5‰加收)或停止供水。若停止供水,不得影响对其他正常交费用水户的供水。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供水的水量、水价应当符合工程设计压力和国家农村饮用水标准,保障安全正常用水;

        (二)依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价标准计量收费;

        (三)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

        (四)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五)接受农业农村局、卫生,环护、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拒交;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得在公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五)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对用户的水表要统一管理,建立水表台账,定期检查、修校,以提高计量的准确性。

        用水户或者供水单位,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产权人必须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申请人承担检测费用。

        第二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以保障人畜饮水为主,供水工程首先要保证项目批准实施范围内的人饮供水需要。在不影响原供区供水的情况下,可根据其供水能力,适当扩大供区范围,兼顾农业、工业和副业等生产用水,以充分发挥其效益。经营性用水需征收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严禁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接管道取水。

        第二十二条农村供水收费实行“二个统一、三个公开、四个到户”。即统一使用合法票据、统一委派专人抄表,水量公开、水价公开、水费公开,供水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增加水费征收透明度。

        供水单位在收取水费时必须向用水户出据、统一票据。

        第四章 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必须划定水源保护范围,在水源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厕所、水坑、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内原则不得从事建设活动。水源和工程设施保护实行“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或个人及时处理,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农村供水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供水水质监测。由新城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内所有供水工程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每年至少进行1-2次水质检测;卫生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相关规定,做好定期农村饮用水水质抽查检测工作。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供水管理者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年龄在25-55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能热心为群众服务,办事公道,身体健康,农业农村局应当适时举办职业道德教育、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班,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农村供水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者,不得从事供水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自然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和责任,并有权对一切破坏和污染水质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直接受害者有权要求侵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并按照《陕西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相关条款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农村供水管道连接的;

        (二)擅自将自建的供水设施与农村供水管道连接的;

        (三)危害农村供水设施安全的;

        (四)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农村供水设施的。

        第二十九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农村局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陕西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三条相关条款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3.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农村局按照《陕西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五条相关条款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用水户盗用公共供水的;

        (二)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用于结算水表的;

        (三)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

        (四)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五)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供水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纪律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城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各街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管理细则,并报新城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019年12月12日


        解读文件:西咸新区28365-365.com_365三式投注_体育平台送365彩金新城《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