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追赶超越和实施“五新”战略任务,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底线思维,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基本原则,坚持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同步到位、管理能力与技术防范同步加强、重点领域与面上工作同步推进、党委和政府同步发力,突出目标和问题导向,通过深化改革,健全责任体系、严格法治措施、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基础保障、堵塞监管漏洞,切实增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能力,大力提升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更加健全,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法治秩序基本形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遏制,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追赶超越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公民安全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着增强,安全生产基础稳固可靠。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三)严格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同级党委、政府有关负责人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省委决策部署,每年至少2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科学发展与安全发展。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领导班子,提升干部队伍专业化水平。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和目标责任考核,强化失职责任追究。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推动纪检、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发挥人大、政协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每季度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听取工作汇报,加强工作部署,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对下级政府和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考核。开展安全生产巡查,督促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职尽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水平。严格安全准入标准,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强化源头预防。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健全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管理。依法严格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四)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的关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安全监管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依法强化监管执法,加强专项整治,督促隐患排查治理,健全完善风险分级管控,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行业突出问题。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本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健康管理责任,要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项目建设、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社会保障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督促指导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和职业健康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部门,各群众团体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定责任,建立全员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规模以上高危行业领域企业设立安全总监,专职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中央在陕和省属国有企业要自觉接受属地监管,发挥安全生产示范带头作用。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按照省委“三项机制”要求,把安全生产考核作为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考核权重。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市、县(市、区)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落实追赶超越和“五个扎实”要求,全面推行安全生产季考核、季点评,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定期对市、县(市、区)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完善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制度,将考核结果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诚信激励挂钩。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市、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县(市、区),取消当年目标考核评优资格。
(七)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并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做到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追溯制度,明确建立安全责任台账,实行痕迹化管理。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严格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以及擅自破坏事故现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三、深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改革
(八)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建设,充分发挥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作用。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落实安全生产委员会决策部署,履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加强行业监管执法、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
(九)改革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体制。配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承接好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交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从能源化工大省的实际出发,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厘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职责,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及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废弃处置等环节的法定安全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空白。加强危化品生产企业集中的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力量。建立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及时解决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重大问题。
(十)建立完善安全监管执法体制。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强化行政执法职能。加强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执法机构,按规定配备执法人员和执法车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配备相应职级安全监察专员,强化执法监察职能。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监管职能,根据辖区内安全监管任务需要,设立专职安全监管岗位,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辖区内有高危行业企业或安全监管任务重的乡镇(街道)要配备2人以上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务区、风景区等功能区要专门设立或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落实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
(十一)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按照政事分开原则,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改革,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明确机构性质,强化行政管理职能,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建设互联互通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协调联动和补偿机制,建立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实行区域化应急救援资源共享,提高应急响应和救援效率。开展区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需求评估,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应急救援力量,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医疗救护等重点行业领域及重点地区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增强专业救援能力。
四、着力推进依法治理
(十二)健全完善安全法规标准体系。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地方法规规章。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规衔接融合,制定完善重点行业领域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安全规程,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十三)严格安全准入。认真履行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高危行业领域严格落实安全准入条件,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时严把安全关。在陕南水源涵养地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和尾矿库。运用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加快淘汰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落后产能,推动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依法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加快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改革,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实施网上公开办理,接受社会监督。对取消、下放、移交的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事中事后安全监管。
(十四)规范安全监管执法。健全完善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安全监管网格,实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全覆盖。科学制定实施执法计划,细化“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专家检查、暗查暗访、互检互查等检查方式,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文书,提高监管执法规范化水平。认真执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信息共享、线索通报、案件移送工作机制。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司法机关应依法及时受理。完善司法机关参与事故调查机制,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十五)加强安全执法监督。加强人大法律监督,各级人大要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方式,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加强政协民主监督,各级政协要围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开展民主监督和协商调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定期评估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依法依规落实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纠错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督促政府严格执法、规范执法。
(十六)强化安全监管执法保障。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规划,明确安全监管人员、经费、车辆、装备配备标准,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企业数量、安全基础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加强统计分析和信息化等监管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形成与执法全过程相配套的技术支撑能力。基层执法人员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确保监管执法工作需要。统一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 为一线监管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强化安全执法保障。建立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列入年度预算,足额予以保障。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激励监管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敢于担当、严格执法。加强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录用标准,逐步提高专业监管执法人员比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参加专业化、系统化培训制度,鼓励执法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在职学历教育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资格考试,提升专业化监管执法能力。对各类功能区和乡镇(街道)安监机构实施委托执法或派驻执法。
(十七)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建立事故调查处理推动安全防范工作机制。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和调查协调机制。健全典型事故提级调查、跨地区协同调查和工作督导机制。建立事故调查技术支撑体系,组建各行业领域专家队伍,为事故调查提供有力技术保障。严格规范事故调查,所有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原因并全文发布,做好解读,回应公众关切。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责任人追究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积极构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十八)大力实施安全风险管控。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地区和行业要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制定应急联动预案,开展联合应急处置演练。积极构建省、市、县三级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十九)严格落实企业预防措施。企业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严格落实管控措施。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实行“双报告”。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着力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标准,实现企业对标排查,部门对标执法。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实现线上监控与线下监管相结合,及时掌握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辖区内无主重大隐患整改治理主体责任为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指定单位,对重大隐患实施分级挂牌督办销号,实施闭环管理;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一)加强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市、县(市、区)政府充分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构建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定期排查区域内安全风险点、危险源,进行实时、动态监控。提高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提升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安全标准和管理水平,加强对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等检测维护和安全评估。完善大型群众性活动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严把审批关,加强现场安全监管。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大力提升城市安全发展水平。加强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安全监管、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
(二十二)强化重点领域专项治理。深入推进煤矿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以及非煤矿山采空区、尾矿库的工程治理,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危险化学品监管重点地区要严格制定并实施化工行业发展规划,加快实施人口密集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生产、仓储场所安全搬迁工程,全面推动石油化工企业退城入园。深化油气开采、输送、炼化等领域安全整治。实施高速公路、乡村公路和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危险路段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强高速公路长隧道、公路铁路桥梁等防灾监测、安全检测及防护系统建设。严格执行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生产安全标准,提高安全性能,强制安装卫星定位、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等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加快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和安全辅助驾驶技术应用,提升运输车辆本质安全水平。明确和畅通全省高速公路危险货物运输主通道,加强主通道应急处置力量和机制建设,提升防控能力。
(二十三)健全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制定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加强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健全职业健康监管支撑保障体系,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建设,强化职业病危害基础研究、预防控制、诊断鉴定、综合治疗能力。完善相关规定,扩大职业病患者救治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落实医疗与生活救助等措施。加强企业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督促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报告、防护保障和职业健康体检等制度措施,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六、加快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二十四)建立安全投入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均应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投入机制,加大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投入。制定出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强化审计监督。鼓励企业加大安全投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十五)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化服务业发展规划,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支持规范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强化行业自治自律。建立完善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明确购买主体、服务主体,以及购买的范围、程序、方式和要求。规范培育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专业技术服务市场,改革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评价、检测等技术服务。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公示制度和信用评定制度,严肃查处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垄断收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鼓励中小微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运用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培育发展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
(二十六)建立市场保障机制。取消高危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和特种设备使用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强化事前预防和事后赔偿功能。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二十七)健全完善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列入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计划。建立完善高等学校、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把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各高等学校、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要确保安全知识进教材、进课堂。把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持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教育活动,加强警示教育,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各类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信息等媒体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责任和义务,要适时设置专题栏目,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营造浓厚安全生产氛围。健全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安全生产“12350”专线作用,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确保举报奖励发放到位。鼓励开展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助力安全生产,强化基础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
七、大力实施科技兴安
(二十八)建立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加大对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支持力度,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技术力量,建设安全生产教学科研基地,形成强有力的安全科技支撑。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着力提升安全技术和装备水平。加强安全生产理论和政策研究,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安全生产规律性、关联性特征分析,提高安全生产决策科学化水平。加强安全专业人才培养,吸引高素质人才从事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九)加大安全科技推广应用。推动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的应用。在高危行业领域持续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强制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在高危行业建立完善相关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快装备升级换代。
(三十)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推进全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构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信息化“一张网”,实现安全生产基础资料规范完整、动态信息随时调取、执法过程便捷可溯、应急处置远程可视、事故分析数据支撑,全面提升安全监管水平。
八、工作要求
(三十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深刻领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准确把握安全改革发展的重点任务和基本要求,勇挑重担,主动作为。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改革发展进行专题研究,认真统筹规划,制定工作方案。改革措施既要与中央部署紧密衔接,着眼大局通盘考虑,又要结合全省深化改革追赶超越的目标任务,突出重点,对准焦点。要建立统一领导、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统筹推进改革发展各项工作。
(三十二)密切配合,狠抓推动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抓住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着力在抓落实上下功夫,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配套措施,加快形成制度化成果。应该出台的制度要抓紧制定,抓紧组织实施。对于一些综合性、体制性工作,相关部门要不等不靠,主动加强沟通联系,明确任务分工,齐心协力抓好落实。要敢于创新,勇于实践,克服畏难情绪和等靠思想,充分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对一些重点难点问题,要选取基础较好的地区和部门先行试点推进,为全面落实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做法。
(三十三)督促检查,强化跟踪问效。要把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作为各地区党委、政府的重大督办事项,按照责任清单和进度安排,实施全过程跟踪督办。建立改革任务完成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党委、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本地区、本部门安全领域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把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内容,严格考核奖惩。对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严肃问责。对各地区、各部门好的经验做法,及时进行推广,推动各项改革目标任务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