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新区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新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新区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
(2)负责新区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新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的调查处理;拟订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协调各新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拟订及处置相关工作;牵头指导实施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新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和落实新区减排目标;组织制定并落实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新区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新城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负责提出新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新区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5)负责新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新区大气、水、土壤、噪声、恶臭、光、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新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新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入河排污口管理;组织指导新区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农村污水治理工作;组织指导新区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新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6)指导协调监督新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新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落实新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新区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新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负责新区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标准;研究拟订新区地方性辐射安全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新区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新区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的安全防护和统一监督管理;对新区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8)负责新区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审批或审查新区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建设项目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指导开展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拟订并组织实施新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9)负责新区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落实中央和省级、市级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监督实施相关标准的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新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新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生态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新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新区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推进智慧环保建设,建立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新区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0)负责新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拟订并实施新区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11)负责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2)统一负责新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新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新区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3)组织指导和协调新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新区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组织新区级环境科技成果的交流与推广。
(14)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新区参与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15)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王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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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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